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状况下,遭受意料之外伤害、职业病与因这两种状况导致伤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可以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把握因工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需要弄清什么是工伤。
依据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规定,职工因为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平时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状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赞同,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创造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原因导致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地区内,因为不安全原因导致意料之外伤害的,或者因为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经首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料之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者经首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辆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1996年8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规定,职工因为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