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职员回避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法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职员、鉴别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了解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首要条件出。
被申请回避的职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不是回避的决定前,应当中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手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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