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勉励职员,提升效率,促进企业的进步,有的公司会设置“末位淘汰制”的绩效考核管理方法,对职员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将排名相对靠后的职员予以淘汰、辞退。增强了职员的危机意识、角逐意识,但对被淘汰的职员也非常残酷,并且,以这种方法辞退职员,是不是具备合法性?
在法律上,对“末位淘汰制”其实没作规定。一般,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职员会以“不可以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
1、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意提升工作定额的状况下,职员不可以按需要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职位职员的工作量的情形。
2、假如公司要以“不可以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职员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职员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可以胜任原工作;
(3)调整职位后不可以胜任新职位。
假如只不过简单的依据职员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可以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不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假如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职员,是违法解除。
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假如确能证明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末位淘汰其实存在不合法之处,假如公司借助这个考核规范强制和绩效考核排在末位的职员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可以积极与公司协商,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