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会的组成是什么样的
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中国仲裁协会以团领会员为主,也可以接纳个人会员。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职员组成: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工会的代表;
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职员需要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置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平时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要遵循什么原则
1、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使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不公开仲裁的原则。因为仲裁总是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时,总是不愿公诸于众,因此《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6、一裁终局的原则。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规范。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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