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留,《收留法》第7条规定,收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爸爸妈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无配偶的男士收留女人,收留人与被收留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三)被收留人不满14周岁的。
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留,《收留法》第8条规定,收留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留人无子女和收留1名的限制。
关于继子女的收留,《收留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的赞同,可以收留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爸爸妈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二)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三)被收留人不满14周岁。(四)收留1名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