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民法典》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实质控制他的财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存有遗产的人假如不应成为遗产保管人,应准时将遗产出货给遗产保管人保管。遗产保管人既能够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实行人,还可以是别的人。
遗产保管的具体办法:第一是开具死者遗留财产的清单。如此既可防止遗产失散,也便于保管和将来清算移交。第二是指定遗产的保管人。遗产保管的时间不适合过长,过长会导致长期积压,既不利于继承人用,也不利于进步社会生产。保管的具体期限,一般以六个月为宜。在被保管的遗产中,如有易于腐烂、易于变质的物品,可以先作价出卖,所卖价款,列入遗产。
遗产保管人应付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赞同,不能用和处分遗产。遗产保管人不尽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费的成本,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遗产保管人(包含别的人)侵吞或故意损毁遗产时,继承人、被继承生活前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返还财产;原物不在,返还财产不可能的,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