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舍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假如继承权生活前明确表示舍弃继承权,舍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舍弃继承权,即舍弃了免费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舍弃,标示着继承人没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舍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2、舍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需要的。
舍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舍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免费享有权,假如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需要为首要条件作为舍弃继承权的条件,其舍弃继承致其不可以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舍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舍弃继承权需要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注意见的舍弃继承权不成其为舍弃继承权的表示。
3、舍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舍弃继承权有两种方法,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法。舍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同,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倡导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舍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原因作出,不然,继承权不可以复得。
舍弃继承权需要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需要在遗产处置之前表示,不然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