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银行卡失窃刷盗用后,卡主需要银行赔偿损失时,银行总会找种种理由不赔偿或少赔偿,以致卡主只能到法院起诉索偿。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哪个承担举证责任,卡主是不是提供证据,对卡主能否胜诉有着要紧影响。
现在,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银行卡失窃刷盗用后,卡主与银行到底要承担什么证据责任,尚没很明确的规定。
因此,依据民事诉讼“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原则,在法院诉讼时,卡主及银行都需要为我们的倡导提供证据。
因为卡主与银行是储蓄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及正确用个人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银行负保障银行卡系统买卖安全的义务。
但在实践中,因为卡主与银行在技术与信息等方面差距悬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都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讲解没办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主体时,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原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双方举证能力等原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因而,实践中,银行卡失窃刷冒用的案件,一般如下承担举证责任:
1、银行应付其已尽买卖安全保障义务及持卡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银行提供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状况下,可以认定持卡人没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对其损失应承担责任。
2、卡主对妥善保管及正确用个人银行卡及密码负有举证责任。如卡主可以证明案发时,卡不离身的,银行又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因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如果采集证据资料存在困难的,可以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