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根据法定继承办理。”假如被继承人留有尚未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肯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45条第一项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即已继承了这份遗产,由于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备权利能力,真的获得遗产。一般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妈妈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假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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