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着国内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离婚率剧高不下,并且逐年有上升的趋势,但在离婚时,夫妻财产中最大、最值钱、非常重要的财产当数房地产,对房地产所有权的归属怎么样进行断定,笔者结合律师执业中的一些法院判例和《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讲解,作出如下一些点评,供当事人和同仁们参考和商榷:
1、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2、重婚期间财产处置:对重婚致使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同样适用《婚姻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法律规定。
3、结婚以前财产、爸爸妈妈赠与财产: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是个人结婚以前财产,不参与分配,反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房地产,归夫妻一同所有,平均分配。不可以分割的可以折价以现金的方法进行分配。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夫妻财产约定制: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地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些,根据约定断定,但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一同所有进行断定。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房地产与结婚以前房地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5、财产照顾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二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确实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合的帮忙。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状况和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进行断定。
6、恶意处分财产惩罚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判决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7、离结婚以后第三分割财产时效:当事人离结婚以后,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8、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合同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9、结婚以前承租、结婚以后购买房子:由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结婚以后用一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双方对夫妻一同财产中的房子价值及归属没办法达成共识时,按以下情形判决:①、双方均倡导房子所有权并且赞同推广竞价获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倡导房子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估,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倡导房子所有权的,依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离婚时髦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获得所有权的协商不成时,法院不适合判决房子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依据实质状况判决由当事人用。
10、何种状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能分割财产?《婚姻法》司法讲解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一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益行为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等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认可支付有关医疗成本的。
十1、赠与财产分割:结婚以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些房地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地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法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置。也就是说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术规定。
十2、爸爸妈妈出资购房分割:结婚以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爸爸妈妈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3、夫妻贷款购房分割原则:夫妻一方结婚以前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依前款规定不可以达成共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则,同时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供应夫妻一同共有些房子,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倡导追回该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一同共有些房子导致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十4、夫妻出资,以爸爸妈妈名义登记房地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一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爸爸妈妈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爸爸妈妈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倡导根据夫妻一同财产对该房子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子时的出资,可以做为债权处置。
十5、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都有效: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假如双方协议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该财产分割协议没生效,并依据实质状况依法对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质分割,起诉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质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十6、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处分财产: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一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置。
十7、离婚时未涉及财产分割原则:离结婚以后,一方以尚有夫妻一同财产未处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察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一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