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种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以下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也不论既遂还是未遂,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出于争夺遗产的动机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因其他缘由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可以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丢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紧急的。凡有上述行为,不论其是不是构成犯罪及是不是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紧急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少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导致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是情节紧急,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丢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紧急;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紧急;
以欺诈、胁迫方法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紧急。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它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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