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当事人应在签订出租合同后的15日内,持出租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子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买卖中心办理登记备案,但上海国有农场范围内房子出租由市房地局在农场系统设置的房产买卖登记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职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子出租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子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赞同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备房子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中国大陆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国内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产买卖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出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当事人一方需要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需要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出租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产买卖中心办理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