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根据下列规定计算。
(一)导致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与赔偿因误工降低的收入。降低的收入每天的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薪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薪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薪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办法计算。年平均薪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历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二十倍,导致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导致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至死亡时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天的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薪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