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忠诚协议要担责吗?
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有关规定,夫妻不忠行为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对于是不是影响财产分割,暂没办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别人同居;
推行家庭暴力;
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日常,夫妻或许会写下忠诚协议,或因一方不忠行为,自愿写下欠条、赔偿协议等,有关协议会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呢?依据现在实践状况,简要总结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出对婚姻忠诚的保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和一般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能离婚,需要离婚、舍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置;处分夫妻一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是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处置。
2、因一方不忠行为而写下的欠条,因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3、使用赔偿协议方法进行约定,依据具体状况,或许会得到支持。
法院一般会审察约定内容是不是是《民法典》所列举的损害赔偿情形。若是,则认定赔偿协议有效,但赔偿数额须考虑赔偿方过错程度与经济负担能力。若不是损害赔偿情形,则资金赔偿部分可能被认定无效。
4、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遭到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他们提出离婚请求,需要他们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5、夫妻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忠诚约定有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当然,如前面所述,即便有关协议部分或全部被认定无效,法院也可以参考协议上注明的一方不忠行为等,在分割财产时作为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酌情原因。另外也应该注意,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