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好的债权,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资产,是可以进行交易、抵债的,但双方当事人在出售金融不好的债权时,未准时公告债务人的,债务人会倡导不向受叫人还钱,从而引发了三方的经济纠纷。
事实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出售金融不好的债权后,未准时同时债务人的,当受叫人需要债务人清偿欠款时,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不向受叫人还钱的。
因此,只有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公告了债务人,或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人的出售权利行为,该权利出售行为对债务人才产生法律效力。不然,债务人都可以倡导金融不好的债权出售对其无效。
应该注意的是,此种状况下,债权人与受叫人之间的金融不好的债权出售合同,只须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其双方而言仍是有效。因债权人未履行公告义务的过错,导致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叫人相应的损失。
另外,在实践中,金融不好的债权出售时常会涉及到国有企业债务人,当国有企业债务人觉得债权出售有损国家利益,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确认债权出售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好的债权出售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对国有企业债务人而言,不管债权人有没履行公告义务,只须觉得出售行为有损国家利益的,在提供相应担保后,都可以到法院起诉需要确认债权出售合同无效。该出售合同,是自始至终无效,签订合同的债权人与受叫人依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假如已经由于金融不好的债权出售发生纠纷的,可以委托经济纠纷律师帮助处置,采集证据资料,无论是继续需要债务人清偿欠款,还是追究债权人的法律责任,总是都能争取到最大的索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