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子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子。”公民的私有房子所有权遭到不法侵害时,房子所有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保护,依法保障公民对自己房子的占有、用、收益和处分权。
公民可以参考房子所有权所受侵害的不同状况,提出以下几种保护办法:
1、确认房子所有权。当公民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对房子的所有权。
2、请求恢复原状。公民的房子因不法侵害而遭到破坏时,假如可以恢复,公民有权需要不法侵害人进行修复,恢复房子的原来状况。
3、请求返还房子。公民的房子被别人非法占有时,公民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退出房子,返还给原所有人。
4、请求排除妨碍。因为别人的不法行为导致公民没办法充分行使对自己房子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请求不法行为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排除妨碍。这种妨碍既包含已经发生的妨碍,也包含尚未发生而确有发生可能的妨碍。
5、请求停止侵害。公民在其房子直同意到别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需要不法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6、赔偿损失。公民的房子遭到别人的不法侵害导致房子毁损、灭失而不可以恢复原状或不可以返还原房子的,所有人有权请求不法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赔偿损失。
当公民的房子所有权遭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参考具体状况分别提出上述一种或几种保护房子所有权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