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小股东如何才能让公司回购自己股权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根据适当的价格回收其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根据适当的价格回收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收益,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收益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出售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1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可以达成股权回收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法有关股权出售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出售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出售事情书面公告其他股东征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回话的,视为赞同出售。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认可出售的,不认可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售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出售。经股东赞同出售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倡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率;协商不成的,根据出售时各自的出资比率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出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强制实行程序出售股东的股权时,应当公告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公告之日起满20日不可以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舍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出售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