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惕的代理陷阱
代理合同也称特许经营权合同,是指拥有肯定规模的条件的公司,将本企业的商标商号及营运管理经验许可给代理者,收取肯定加盟需要多少钱或者权益金,以此种方法扩大经营规模从而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但因为市场上存在着不规范的特许行为,导致不少的代理方被骗上当,一些公司企业本来不拥有特许经营条件,夸夸其谈误导代理违规经营,律师提醒代理者不要轻信特许方的承诺,以防资金让人骗。
原告刘某诉被告北京某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受理后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委托代理人律师,被告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底,原告从宣传资料上看到某公司关于特许经营加盟的内容,经与被告公司协商,29日与公司签订《代理意向书》,并2日与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连锁店网盟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先期为原告提供科学、严谨、完整的有关代理的可行性报告,提供商标用许可、整套的培训计划、培训资料,并对原告的职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进行货物管理、销售管理、产品管理、卫生管理、职员管理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及合格商品等。签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公司出货了代理金15万元和保证金3万元,并22日在某市成立了公司,开始经营代理业务。之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公司根本不拥有特许经营的资格,其关于代理前景的宣传系不真实宣传,特许的不是注册商标,更不是国际品牌,所提供的商品均属三无商品。被告公司存在上述欺诈行为,且已没履约能力,原告起诉需要撤销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需要被告公司退还代理金15万元和保证金3万元。被告辩称合同签订的条约中并没注册商标特许,也没约定进行特许经营的备案,商标是本公司自己创建的,法院查明被告公司创建30日,的经营状况为:资产总额12万元、纳税额0.66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负债总额2万元、税后收益-0.50万元。签约前被告公司没向原告披露商标的真实状况及其实质经营情况。
国内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欺诈是以使别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状况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既非注册商标也非国际品牌的状况下,将它作为国际品牌进行宣传,还将并公司创建时间称为,均属故意陈述虚伪事实的行为。同时,依据国内商务部《商业特许营运管理方法》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近日,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等。该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旨在于使加盟代理商可以在学会了各种信息的程度上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决定加盟代理商能否客观认识特许经营权及能否公平买卖的基础。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预防欺诈、促进公众的整体利益和促进投资剖析。因此,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也构成欺诈。本案中被告公司没将它不拥有注册商标和我们的商品;只有一家代理店,不符合《商业特许营运管理方法》中特许人应当拥有的条件;没进行特许经营企业有关备案;现已停业等基本状况向原告披露,也不可以就有关商品上标明的批准文号等状况做出讲解。因此,应认定被告公司违反了其信息披露义务,在主观上具备欺诈的故意。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的目的在于用注册商标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特许经营,并借用品牌所具备的自己优势获得特许经营利益。但因为被告企业的不真实陈述、隐瞒真实状况、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等欺诈行为,使原告没办法对是不是代理与代理前景做出正确的判断,进而做出是不是签订合同的决定。因此原告在签约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因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公司作为合同被撤销的过错一方,理应将原告已交的18万元加盟需要多少钱和保证金予以退还。鉴于被告公司仅退回了29950元,故其还需退原告150050元。同时,原告应将被告公司提供的商品及设施返还给被告公司,不可以退还的商品价值4607元,应从150050元中扣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原告与被告公司于二OO七年1月2日签订的《特许经营连锁店网盟合同》;2、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十四万五千四百四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