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制定本细节。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第四条房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用法人。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被拆迁物系一同共有或一同用户,一般应由共有人一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第七条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公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子拆迁许可证;房子拆迁需要变更土地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用权证;
被拆迁物的产权和用权证件、近况及登记表;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公证职员觉得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申请人具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申请人提交了本细节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该公证事情是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公告申请人。第九条公证职员与当事人的谈语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公证职员向当事人说明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