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无时间限制
现行法律未对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未做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十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没有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这就是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从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不可以越过30天,但此条例已失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共识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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