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房产产业已经进步成为国民经济非常重要的产业之一,而房产业的进步不能离开很多的资金投入和有关的风险保障,房产业与金融业的关系愈加密切。下面华律网我们来为你解答,期望对你有所帮助。
伴随经济的进步,大家的消费观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像贷款买房这种“拿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消费理念,前几年还很难理解和同意,目前已经渐渐被广大老百姓所同意。在国内社会信用体系尚待健全的条件下,银行为解决自己的信用风险,总是需要购房者购买贷款保险。但,现在贷款保险合同还非常不健全,在一定量上侵害了购房买家的权益。在此,专家提醒你签订合同时要冷静察看,仔细剖析,防止非必须的误解和损失。
玄机之一保险责任的实质承担期限,短于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
贷款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现在大部分贷款所购的住房是期房,贷款发放日和实质交房日有一段时间差,常见存在先贷款、后交房的现象。而保险费是从贷款开始之日起开始计收,既然合同规定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开始承担,未交房也就谈不上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贷款期限。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日这段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比如,某人于2000年7月1日贷款买了2001年7月1日出货的产品房,买家多缴纳一年保费,但保险公司事实上却不可能承担这一年的保险责任。非常明显,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保险公司应退还多收的保费。
玄机之二保险公司不是按年,而是一次性收取全部保险费
有些保险公司虽然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费“按年收取,每年结算”,但在实质操作中,总是几十年一次性收取。这实质上是免费占用了购房者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对一次性收取保费的一般讲解是,在现有些技术条件下,假如逐年收取保费,保险公司不但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担购房者不缴纳续期保费的风险。但,这种讲解显然很难让人信服。不少寿险商品,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保费却按年、按季,甚至按月收取。可见,技术上完全不成问题,保险公司不愿舍弃一次性收取的利益才是问题的重点。退一步讲,即使购房者不可以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自然也就谈不上承担风险了。
玄机之三购房者烧钱买房,在贷款保险合同中却不是受益人
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银行是第一受益人。由于抵押本身是担保的一种方法,所以抵押贷款保险既要适用《保险法》,又要适用《担保法》。《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可见,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保险标的即抵押的住房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领取保险赔款,从而避免风险。然而这让广大购房者非常不理解,甚至感觉冤枉:明明是自己烧钱买房,自己却不是受益人。因此,为使住房贷款保险真的的为老百姓所认可,银行不应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而这并不会干扰银行避免风险的初衷。事实上,2000年12月13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十条,对《担保法》的第五十八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状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采取保全手段。”这样来看,银行完全没必要“冒天下之大不韪”,需要作为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购房者。假如发生保险事故,抵押的住房灭失或是毁损,银行可以优先受偿和采取诉讼保全手段。如此,银行既能够避免风险,也能让购房者在感情上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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