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妈妈离结婚以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依据“有益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结婚以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可以达成共识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状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依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应从有益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爸爸妈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状况妥善解决子女由哪个抚养的问题应依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状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妈妈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假如妈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爸爸妈妈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哪个抚养的问题。第一应由爸爸妈妈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状况判决。假如父方和母方均需要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患有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需要子女与其一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假如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爸爸妈妈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建议。在有益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首要条件下,爸爸妈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国内《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结婚以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孩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爸爸妈妈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可以保障子女所需成本,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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