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司法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关于风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行为的司法认定过程中,总是需要考虑到如下几个重点要点:
第一,追逐竞驶这一行为主要表现为超速行驶、频繁变更车道与忽然变道等危险性驾驶行为,这类行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和挑战;
第二,作为追逐竞驶这一行为背后的主体——驾驶员员,他们总是是以寻求刺激、展示我们的驾驶技能或者炫耀车技等为主观心态,并且大多发生在道路交通繁忙的场合;
再者,尽管追逐竞驶并不需要需要致使实质的损害后果,但其情节的紧急程度却不可以忽略。比如,长期持续地参与追逐竞驶活动、多次推行追逐竞驶行为或者由于追逐竞驶而直接诱发交通拥堵甚至交通事故等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驾机动车辆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紧急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点如下所述:
第一,就主观方面来讲,强调行为人需要出于故意为之,即明了解自己在道路上处于醉酒状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风险到公众的安全利益,但却对其抱着期望或者放纵的态度;
第二,从客观层面来看,有以下几种状况需要满足并且情节较为紧急:
(一)被视为追逐竞驶,并因其情节恶劣而追责;
(二)在道路上酒后开车的行为;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服务,其超载紧急超出额定乘员额度,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而行驶的行为;
(四)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能明显感觉到公共安全遭到了威胁;
最后,大家应该注意,该犯罪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利益,即危险驾驶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险,针对的对象总是是那些不确定且数目海量的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权益;
当然,犯罪推行者一般是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驾机动车辆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紧急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危险驾驶罪超载认定有几种
犯罪行为中涉及到对危险驾驶罪项下超载的评估断定问题有两个重点状况需要着重分析:第一,驾驶运营性质的客车(但不包括公共汽车)或校车,其所承载的乘客数目超出了核定人数的20%以上;第二,驾驶其他种类的载客汽车,其所承载的乘客数目超出了核定人数的100%以上。在实质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超载现象的判断总是以汽车行驶证上明确记载的核定载客人数作为基准。除此之外,有关执法机构在进行检查时,也会全方位考虑实质载客情况与汽车种类等多方面原因。一旦被确觉得危险驾驶罪项下的超载状况,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制裁。值得大家特别关注的是,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会充分考虑各类有关证据及情节。
司法认定风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需考量:超速、频变车道等危险行为威胁交通安全;驾驶者多出于刺激、炫技心态,常现于繁忙路段;虽不势必致损,但情节紧急如长期竞驶、多次行为或引发拥堵、事故,均不容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