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了追诉期再犯同种罪是算连续犯吗
在过了追诉时效之后再犯相同罪行,能否视为连续犯罪?
关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事犯罪行为,将不再进行法律上的追究和诉讼程序。而对于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则应该立即撤回案件、停止起诉、停止审判、或宣布无罪释放等手段。在法律层面上,追诉期限是自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的。假如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继续的状况,那样追诉期限也应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过了追诉期是无罪吗
涉案职员在穷尽追溯期限后,即可被宣判为无罪。依据法定罪行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若该犯罪尚未经由法庭作出裁决,便没办法认定其犯有重罪。这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若起诉时期已过,则通常来讲,公诉机关将不再对该犯罪进行追责;同时,法院也不会对此进行审理。当然,这样的情况无疑等同于指被告人没犯过任何罪行。关于追溯期限的计算问题,一般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若犯罪行为处于持续或反复运行的状况,则应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中指出:有如下几种状况之一者,其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将不予追究,包含已经追究但应该撤回案件,或是不起诉,亦或是终止审理,甚至是宣判无罪等等:在情节方面显著轻微且对于社会的害处有限,故此不可以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过了追诉期还有什么用
追溯期,乃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责的法律有效期。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越该追溯期,便丧失了法律追溯权利,不再承受刑事责任之追究。然而,若犯罪事实发生后,有关单位(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有关事例,而犯罪嫌疑人却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溯期的限制。除此之外,若受害者在追溯期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同样不受追溯期的限制。总而言之,一旦超越追溯期,一般情况下将不再进行刑事追责,但在上述特殊情形下,犯罪者仍大概面临法律制裁。
已过追诉时效的刑事犯罪不再追究法律责任,已启动诉讼程序的应立即撤回、停止起诉、审判或宣布无罪释放。追诉期限自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若犯罪持续或继续,则从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