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法条梳理:刑事诉讼回避的规定

www.8kwenku.com 2024-12-27 刑事辩护

第二十九条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需要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别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案件的。第三十条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不能同意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物,不能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需要他们回避。第三十一条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职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职员不可以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职员和鉴别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需要回避、申请复议。

Tags: 刑事案件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