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状况很常见,有些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些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免费赠与,有些是一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男女朋友由于关系亲密,处置资金往来一般比较随便,借贷一般也不打借条,而双方一旦分手,资金的纠纷非常可能随之而来。
案情介绍
双方当事人原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女方向男方转账140200元,男方向女方转账52699元。后双方因日常各种分歧不断发生激烈争吵,男方遂向女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女方需要男方返还钱款,但双方就财产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建议,最后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
通辽中院获悉原被告在起诉前曾多次起争执,双方负面情绪紧急,就财产返还事宜又多次产生摩擦冲突,假如此次再审中不可以准时达成一致建议,双方矛盾可能持续激化升级。
为了达成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法院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其次结合法、理、情进行思想疏导,引导双方换位考虑。几经电话、“背对背”调解,法院又先后三次组织双方“会诊”,情、理、法并用,以情动人,打高兴结;以法感人,晓以利害,力争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最后,双方当事人各自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调整心态,达成调解建议并签订调解书。一块因恋爱引起的财产返还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在双方领取调解书时,为促进当事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承方法官遂对接实行法官,知道实行状况,并将案件调解结果告知实行法官,准时对被告督促实行,不只进行法律解说,还解说了不履行被实行所带来的被动结果和法律责任,促进当事人第一时间履行调解书义务,案款全部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都对承方法官表示了感谢,并相互握手以示友好。
法官说法
评判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要看当事人往来资金的金额大小、作用与功效、经济能力等案件事实原因。这种资金往来,既不可能一概是赠与,也非统统都是借贷关系,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剖析来确定。
其一,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同意方应返还部分款项。
其二,在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地产等财产,当二人没办法达成结婚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有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其三,在恋爱期间,给予钱财的一方当事人没办法证明案涉款项是彩礼且双方没有婚约的,应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该款项视为对另一方的一般赠与。
其四,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没办法证明双方具备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同意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
其五,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同意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同意方倡导为赠与行为并不予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发生资金财物往来的,若是借贷关系,建议当事人双方当时就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协议,出货资金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以留下转款凭证的渠道进行;且借款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写明借款金额、借期、是不是应支付利息、借款作用与功效等。
若当初出货财物明确是赠与的,赠与的钱财一旦出货他们,所有权已转归受赠人,法律不支持赠与人反悔而去讨回赠与的钱财;恋爱终止时,假如受赠人自愿返还的,赠与人可以坦然同意返还;收受财物一方不返还的,就让它成为过去。无论何时何地何事,诚实信用,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