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仅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就直接将款项转给别人,这样的情况怎么样认定借贷关系?
解答:当事人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仅能作为单方备注,不足以证实成为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只是完成初步举证,原告初步举证后,举证义务转移至被告,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就此举证予以证明。如被告没办法就其抗辩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可以的后果。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倡导后,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建议:个人在平时借贷往来时,应有证据意识。在有银行转账凭证的基础上,最好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款人亲笔签字的借条。假如碍于情面不便需要他们签协议或借条的,应在微信聊天或短信中留下双方就借款事宜进行交流的记录并保存,作为日后借贷合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