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将来涉嫌侵权销售者以自己盈利抗辩他们损失,在法律上是无效抗辩。商标的本质就是常识产权,打击侵权也是立法导向,经检索发现,认定豁免侵权责任的判决不到四分之一。
目前的互联网,侵犯知产状况有很多,只不过权利人没倡导。然而销售者就会感觉是非常正常的事,也没人会打官司。知产案件到了诉讼阶段,总是诉讼标的额较大,所以就不可以再有错误认知了。看清事实,了解法律,才是维权的首要条件条件。
附: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是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了解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一)货源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不真实证明、不真实状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遭到处置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