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前双方出资购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的离婚房子分割
住房是结婚以前购买,又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这房屋是房地产登记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产权权益是他个人,受法律保护。离异的话,这房屋产权是房地产登记方个人。
自领取结婚证起,不管男女哪个来还贷,都是结婚以后共有财产,一家一半权益份额,与自结婚以后还贷起,该住房增值部分权益,也是一人一半。结婚以前出资,只须有证据,另一方可以对房地产登记方倡导债权。
夫妻一方结婚以前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房子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商不成的,结婚以后还贷部分和房子增值部分根据一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置。
有关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常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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