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通勤过程中或者因单位指派、工作需要外出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向肇事者及自己所在公司倡导双份赔偿?最近,罗庄法院审理了一块该种类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系某工程企业的职员,2021年的一天,因工地需要水平尺,原告杨某乘坐同事侯某驾驶的公司汽车外出购买,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杨某重型颅脑损伤。原告杨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同事侯某及所在工程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杨某200万元。本院受理后,根据提供劳务者受害,同意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工程公司根据过错成因赔偿杨某的损失。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实行,全部款项已实行到位。原告杨某第三于2023年2月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侯某、工程公司诉至本院,需要二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两次赔偿请求权是不是均能得到支持?两次诉讼是不是构成重复起诉?
本院经审察觉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同意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同意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杨某作为工程企业的职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之中遭到人身损害,既能够请求工程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人侯某承担侵权责任,是请求权竞合。
前诉中,工程公司作为同意劳务一方的补偿责任,是不真的连带之债,杨某已经实质获得赔偿款,其诉请侵权人侯某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已经因此而消灭。第二,前诉中对三方当事人过错成因已充分剖析且已经释明杨某因自己过错自负部分责任。再者,杨某在后诉中倡导根据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获得赔偿,但前诉和后诉的诉讼标的均指向侵权法律关系,后诉的诉讼请求范围亦被前诉包括,因此本院依法认定本案是重复起诉,杨某的起诉应予驳回。
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害,遵循“填平原则”,即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损失为目的,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民事赔偿权利人除损害填补外不可以因此获利。本案中杨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已经由其所在公司进行补偿,第三需要侵权人赔偿,违反了填平原则。假如支持当事人因受害而获利,不只有违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更可能形成肯定的道德风险。因此不论从法律成效还是社会成效来剖析,杨某的“双赔”诉求均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