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见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因为这种案件并不是普通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的原因,受害者寻求救济的状况并不乐观,这其中有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心理的束缚,有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的尴尬,当然,社会控制方法不可以发挥应有用途也是要紧是什么原因。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日常,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便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挨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国内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手段,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救济渠道:第一,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第二,对于正在推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其中对于情节恶劣的施暴者,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推行家庭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以上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常常、持续推行家庭暴力,给受害人身体和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干扰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需要损害赔偿。因为家庭暴力发生在特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又多发生在家庭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取证上存在着肯定的困难,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必须要准时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保留好自己受伤后的原始记录和确切的伤情,实践中,不少案件的当事人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在寻求救济时不可以得到相应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是不是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不是导致肯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伤害后果,很难认定暴力的程度,没办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第二种看法觉得,假如被告有多次故意殴打老婆的行为,即便没导致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认定家庭暴力,应视情节为标准。第三种看法觉得,家庭暴力是伤害他们的一种行为,只须被告推行了足以伤害他们的行为,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家庭暴力。第四种看法觉得,被告的行为只有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家庭暴力。第五种看法觉得,对于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认定为家庭暴力,不可以简单地仅以被告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可以仅以是不是构成犯罪或是不是足以致使伤害后果为依据,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原因予以综合考虑。上述分歧,一定量上反映了大家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依据这一司法讲解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第一,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备像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征,没肯定的伤害后果,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第二,家庭暴力导致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含人身和人的自由遭到的侵害与精神上的伤害。当然,在日常,大家也需要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平时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与尚未导致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不同开来,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维护好稳定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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