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没办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爸爸妈妈生活多年,且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需要与妈妈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筹备证据:
孩子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孩子未满两周岁;
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子女长期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他们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的诊断证明;
他们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爸爸妈妈需要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需要与妈妈生活的证明;
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有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结婚以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孩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的权利;暂停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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