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监护就是监督保护的意思。监护规范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对监护和亲权未加区别,而将爸爸妈妈视为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条约尽管成为成年人的爸爸妈妈为“监护人”,但未将爸爸妈妈列入包含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等监护人的顺序,表现为立法对爸爸妈妈与其他监护人不同看待。因此爸爸妈妈监护权的产生以不同于其他充当监护的人。爸爸妈妈的监护职责本质上具备不可撤销和不可更改性,只有在爸爸妈妈因自己缘由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或对子女不利的才允许伯顿爸爸妈妈的监护权利。因此,在以下情形下,爸爸妈妈并不丧失监护权利:
1.爸爸妈妈分居或离异;2.爸爸妈妈暂时没办法履行监护责任,而委托别人充当一段时间监护人的。
因此,离婚并不但表不是监护人的一方失去监护权。
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爸爸妈妈离结婚以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享有些根据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肯定的方法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爸爸妈妈子女关系而享有些身份权的合法体现。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所以离结婚以后父、母各方仍然承担和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义务和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合的方法、适合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些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的权利;暂停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个规定弥补了国内婚姻法中探视权规范的缺失,将司法实践中常见存在的支持非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立法得以法制化,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健全。下面让大家剖析一下国内法律中规定的探视权具体状况。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实行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实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帮助实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提起强制实行的效力。当事人依据这条规定,以他们拒不实行有关探望子女的调解、判决或裁定为由,申请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