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围标串标由什么部门监管
围标串标行为,即由多个投标单位相互勾结,通过事先约定,在招标过程中采取协同行动,排挤角逐对手,从而谋取中标的行为,其监管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1.依据国内《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单位自己具备对串标行为进行认定的权力。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手段。
2.除去招标单位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承担着对串标行为的监管职责。这类行政监督部门可能包含行业主管部门等,他们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串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置。
2、串标行为怎么样认定
法律快车提醒,串标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表现。
1.通常来讲,若投标人之间存在相互勾结、事先约定等协同行动,且这类行为旨在排挤角逐对手、谋取中标,那样这类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串标。
2.串标行为可能表现为投标人之间共享投标信息、协商价格、轮流中标等。
3.若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如招标人提前泄露标底、投标人通过行贿等方法谋取中标等,这类行为同样构成串标。
4.在认定串标行为时,需要采集充分的证据,如投标文件、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串标行为的法律规定
关于串标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国内《中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也将处以相应的罚款。
若情节紧急,还将取消其肯定期限内参加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六十五条还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觉得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这类法律规定为打击串标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能够帮助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